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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面开启,简化企业办理流程

2020-07-03 06:26:22 点击:

为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,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,打造市场化、法制化、国际化的商业环境,国务院就“证照分类”进行了改革。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,率先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。

为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,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,打造市场化、法制化、国际化的商业环境,国务院就“证照分类”进行了改革。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,率先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。

试点地区:上海、广东、天津、福建、辽宁、浙江、河南、湖北、重庆、四川、陕西、海南、山东、江苏、广西、河北、云南、黑龙江等;

改革主要涉及以下方面:

一、实现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

(一)建立清单管理制度。将涉及到企业经营许可所有事项全部纳入到清单进行管理。逐项列明事项名称、设定依据、审批层级和部门、改革方式、具体改革举措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。且施行政务公开,清单及时更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。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,下同)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,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。

(二)分级清单管理。清单主要包含两种:

1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。此清单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。

2、地方性法规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。此清单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。

二、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

(一)直接取消审批。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、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、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,直接取消审批。审批取消后,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经营。

(二)审批改为备案。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,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,由审批改为备案。但对应机关部门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。

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,原则上要按照“多证合一”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,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。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,要简化备案要素,强化信息共享,方便企业办事。企业备案后,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。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,要明确监管规则,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。

(三)实行告知承诺。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,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,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、有效防范风险的,实行告知承诺。

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,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。当企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时间具备的,应当企业达到经营许可后方可营业。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,要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,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。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,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。

(四)优化审批服务。在此过程中为提高企业办事效率采取以下措施:

1、下放审批权限。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,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。

2、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,坚决取消“奇葩证明”,采取并联办理、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,主动压减审批时限。

3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。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,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。

4、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。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,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、布局规划、企业存量、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,方便企业自主决策。同时,鼓励各地区、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。